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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十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  来源:

拉萨市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
十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成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拉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全市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账户管理、组财村管等10项日常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和工作指引。
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并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一)重大事项范畴
1.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2.大额资产采购、出租、处置、拍卖,大额工程项目建设等财务收支事项;
3.农用地、“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流转经营方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4.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等重大工程项目;
5.利用集体资产资源对外重大投资、兴办集体企业等相关事宜;
6.重大事项的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等;
7.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含绩效、奖金、补助等);
8.设立全资持有、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企业,及其重大经济事项;
9.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10.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计提公积公益金用于村(居)民委员会支出公益事项;
11.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二)注意事项
1.重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事项的借贷等具体数额标准,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2.非重大事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决定,在成员(代表)大会上通报。
3.公开事项至少包含: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财务收支明细,资产负债情况,民主决策结果,工程招标合同、结算与验收,招租、出让公告,出租发包合同,收益分配方案与清单,借贷、投资情况,审计报告,清查核资结果等。
4.表决结果和实施情况要按月公开,招租招标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其他事项不少于15日。
5.会议纪要要规范。
二、账户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等依法依规需要开设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允许开设其他账户;不得开立任何临时存款账户;除贷款用途之外,原则上不得开立其他一般存款账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稳慎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因贷款发放确需开立的,须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确定,对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慎判断,严禁违规或随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一般存款账户须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其账户内的收支须直接与基本存款账户挂钩,不得采取现金结算,且一般存款账户的收支不得用于贷款发放、还款之外的用途。一般存款账户在全部还贷结束后,原则上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4.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严禁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集体资金。
三、印鉴和票据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印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保管。
2.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在空白支票上预留印鉴。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办全资企业)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侵占集体资金,不得公款私存、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擅自向外借款,不得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不得设账外账。
3.支出凭证为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和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聘用人员工资发放、支付劳务报酬要附带协议或者会议纪要,节日慰问和丧葬费用等公益性开支要附带依据文件并由经办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项目工程涉及人工费等需正式票据(附工资单等)。
四、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尽量减少库存现金的使用,推广使用非现金方式结算。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须采取转账、网银交易或第三方支付、数字化人民币等方式进行结算。
2.备用金限额原则上为3-5日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对于离银行营业网点较远的、交通不便的,备用金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因抢险救灾、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3.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月末必须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5.全市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新版)记账,要按月及时记账。
五、支出审批
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居)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票据应明确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合同、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且明确了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可据实审批入账支出,无需再开展“四议两公开”程序;支出内容、金额轻微调整的,经村(居)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进行财务公开;支出内容、金额重大调整的,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但未明确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其支出应当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执行。因不可抗力无法召开会议审议的支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执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并公开有关情况。
2.发生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已履行审批程序文书、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事决议书、施工合同、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附上开展招标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
3.财政补助资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一事一议”资金等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权属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做好资产登记造册。
4.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预算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报账支出金额超预算、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扣留,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县(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制定本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应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国家税务、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合法票据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规范的收款收据;属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社会捐赠、“一事一议”资金等的,应出具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或资金拨付依据。严禁无据收款。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时,应当取得国家税务、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货币资金支出凭证,注明原因并由收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款收据、支票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六、会计核算和会计委托代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模式需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并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根据实际可实行“自行记账”“代理记账”等模式。在“村账乡管”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配备相关财务工作人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自行记账”模式的,应依法依规配置专(兼)职财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报账员。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代理记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第三方机构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模式的,代理记账应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4.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签订委托协议,设立报账员岗位,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代理机构应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等开展代理记账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采购管理
1.采购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以购买、承租、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包括:
(1)物资类:生产设施设备、生产物资、建设工程材料、办公用品和设备等物资。
(2)服务类: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预结算、物业管理、印刷、会务、专业咨询、财务审计、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绿化养护、保洁等。
(3)资产类:购置建筑物等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股权等。
2.组建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数一般4-5人组成。由村党支部(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1-2人组成。村组采购名单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名单库人数不少于成员(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采购小组人员应随机产生,且定期调整。
3.采购合同(协议)签订规定:0.5万元(含)以上的物资类采购需签订合同(协议),不足0.5万元的物资类采购需提供物资清单;非现场实时交易的服务类采购和资产类采购,应签订合同(协议)。现场实时交易的服务类采购和资产类采购,是否签订合同(协议)视实际情况而定。
4.任何单位、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强行向村级推销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村(居)干部、村(居)工作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接受供货方的回扣、礼金礼物、宴请等消费。村(居)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作为村级采购的供应方,招标方(采购方)、投资方(供货方)、评标方等需执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
(一)交易品种
1.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土地经营权。
2.林权。即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5.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农牧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7.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8.扶贫和农牧业项目
9.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二)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主要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牧场、涉农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创业者等。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其自主交易。
(三)交易流程
1.提出申请。出让方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3.发布公告。统一在拉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公告(载明竞价项目名称和地址、竞价范围和方式、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意向受让方资格认定、交易保证金及处理办法、报名截止日期及获取竞价文件办法等),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交易底价、需经出让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公告。
4.竞价报名。对拟参与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名登记造册。
5.确定交易事项。对竞价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宜进行事前确定。
6.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出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7.组织交易。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公告相关要求,组织资格审查和交易。
8.发布竞价结果公示。竞价结果产生后,组织候选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并在拉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竞价结果公示,确定受让方之日起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确定受让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受让方。 
10.组织签约。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若因交易双方原因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签约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应符合项目信息公告条件。各乡镇(街道)负责村组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推进村级合同文本格式化工作。
11.首次交易未成交的标的,由出让方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再次交易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二次交易,二次交易底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按首次交易底价最多可下调5%;二次以上交易的最终交易底价原则上最多只能比首次交易底价下调10%。再次交易改变交易方式或底价的,应重新填报《拉萨市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出具交易鉴证书。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根据相关约定及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鉴证书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交易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13.归档备查。交易完成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规定、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交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归档,交易文件等资料统一进行保管。
九、工程项目管理
1.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拔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3.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乡镇(街道)经发办为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指导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运行会审;乡镇(街道)财政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机构,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决策、交易、资金支付、过程监督、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须将相关资料在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动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在项目结算完30日内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项目资料并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十、组财村管
1.对未成立或者无法正常运行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级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存放组级资金,严禁村组公款私存。
2.荒地、林地等确权归村集体的资源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小组不得越权占有。
3.村组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超额透支,不得举债开支。
4.组级集体资产流转要有合同或协议,所收款项要入账,不得现金收取,收支款要通过银行转帐。组级不得留存大额备用现金,禁止现金分红。
5.报销的金额要和原始凭证一致,报销金额不能大于原始凭证金额。
6.村组使用的票据要连号使用,保存完整,作废时标记,不得撕毁。
7.纳入村二级账户的组集体资金,按照组、村两级先后顺序审批。小组已经进行村民会议的,村不需重复进行。村(居)重大事项要严格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8.严禁组集体独立于村集体之外自行分配。
9.经组织任命的跨村(居)的党组织书记,可以聘任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鼓励探索村(居)两委成员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10.做好村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拉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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